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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代社会,公司被认为是一种契约,其设立应符合现代民法或者合同法关于契约成立的一般条件;公司设立瑕疵实际上是指公司在设立时不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那么公司设立瑕疵相关法条有哪些呢?创业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公司设立瑕疵相关法条
  一、公司瑕疵的概述
  
  所谓公司设立瑕疵,是指已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体要件或者程序要件,从而使公司法人人格存在不稳定状态的法律现象。公司瑕疵设立在公司实践中经常发生,也因此而产生大量的法律纠纷,而目前我国公司法还没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调控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应有经济机能的发挥,故建立和完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仍是我国公司立法的重要任务。
  
  二、公司设立瑕疵的具体内容
  
  公司瑕疵设立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主观瑕疵。是指发起人或股东个人的设立行为中存在的瑕疵,主要是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本身的原因或其意思表示有缺陷。例如,发起人或股东没有行为能力或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发起人或股东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发起人或股东明知其行为将侵害债权人利益而作出的设立意思表示等。
  
  (2)客观瑕疵。是指设立行为本身的瑕疵,主要表现为设立行为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或者其他强制性法律规定。例如,设立目的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发起人或股东不足法定人数;章程必须记载事项欠缺或记载违法;发起人未认足、缴足出资;公司组织机构不符合法律要求等。
  
  三、公司设立瑕疵相关法条
  
  我国《公司法》对于瑕疵公司是否具有法人格并未明确,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可以推断出来我国采用的是“结论性证书原则”,即不管瑕疵公司的实际问题,在营业执照未被收回或公司未被宣告无效、撤销前,承认公司的法人格。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也是如此处理的。这样作,也是为了便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司设立无效的民事判决,不溯及公司此前交易活动的效力”。也就是说,在被宣告无效之前,公司的人格是被承认的。本《征求意见稿》再次确认了我国关于瑕疵公司人格的一贯立场。
  
  以上就是创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公司设立瑕疵相关法条的相关内容。公司设立瑕疵的最核心问题是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稳定性的问题,公司设立的瑕疵直接导致了公司拟制人格的瑕疵,表现在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能甚至是和权利能力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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