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家 IT 公司行贿 284.2 万:一处长被判 6 年
2022-02-09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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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王电商
李某某,男,1963年,大学本科文化,正处长级,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信息中心电子政务部原副主任、主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中心大数据技术开发处原负责人、处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6年至2021年,李某某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信息中心(如下简称“广西经济信息中心”)数据库和程序库管理部(2007年7月更名为电子政务部)副主任、主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中心大数据技术开发处负责人、处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84.2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广西巨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沈某送给的183万元
1、2010年下半年,李某某在担任广西经济信息中心电子政务部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沈某的请托,在广西经济信息中心金宏基础工程视频会议系统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通过邀请技术交流、透露项目信息等方式提供帮助,后巨拓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附近,接受沈某送给的现金15万元。
2、2011年下半年,李某某利用担任广西经济信息中心电子政务部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沈某的请托,在广西经济信息中心的广西投资项目管理系统设备采购项目C分标、数据中心网络设备采购项目C分标招标过程中,通过透露项目采购信息,参考对方提供技术参数制定采购计划等方式为沈某提供帮助,后巨拓公司顺利中标该两个项目。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附近,收受沈某送给的现金15万元。
3、2012年下半年,李某某利用担任广西信息中心电子政务部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沈某的请托,在广西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的金宏工程外网数据中心、内外网安全系统网络设备采购和服务外包项目A分标招投标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流、提前透露项目信息等方式为沈某提供帮助,后巨拓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收受沈某送给的现金24万元。
4、2012年下半年,李某某利用担任广西经济信息中心电子政务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广西经济信息中心的金宏项目系统开发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C分标(系上述金宏基础工程的子项目)招标过程中为沈某提供帮助,后巨拓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附近收受沈某送给的现金10万元。
5、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利用担任广西经济信息中心电子政务部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在2016年全区视频会议系统升级完善和数据中心设备采购项目(A、B分标)招标过程中为沈某提供帮助,后巨拓公司顺利中标该两个项目。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附近,先后两次收受沈某送给的现金共计60万元。
6、2017年下半年,沈某得知广西经济信息中心将对“数据中心扩充完善和会议室显示系统采购项目”招标的信息后,便找到李某某让其关照,为了避嫌,便用广西领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挂靠广西佳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数据中心扩充晚上和会议室显示系统采购项目A分部竞标,同时以广西领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巨拓公司的子公司)参与该项目B分标的竞标,在李某某的帮助下,上述两公司分别中标该项目A、B分标。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附近,收受沈某送给的现金23万元。
7、2019年上半年,李某某利用但让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中心大数据技术开发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应沈某请求,帮助协调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潮公司”)、北京华安保监理公司将广西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广西发改委”)实施的党政机关电子公文系统安全可靠应用广西试点集诚项目中的冷热通道设备品牌变更为华为公司产品,并有巨拓公司为供货商。2019年下半年内的一天,李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附近,收受沈某送给的现金5万元。
8、2018年下半年,李某某利用担任广西经济信息中心电子政务部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广西发改委本级采购金山办公套件项目招标过程中为沈某提供帮助,使该公司中标。在项目终止后,在李某某的帮助下,电子政务部通过网上超市选择巨拓公司作为供应商。2018年至2019年上半年,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广西宏观经济研究院安全产品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通过帮助审核、修改技术方案等方式,为沈某提供帮助,后巨拓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2020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附近,收受沈某送给的现金31万元。
二、收受京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某2送给的39万元
1、2016年,李某某利用担任广西经济信息中心电子政务部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广西系统升级改造开发和监理服务采购项目(A分标)招标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流、提前透露项目信息等方式为李某2提供帮助,后京华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2017年上半年,李某某在南宁市圣展酒店附近,收受李某2送给的现金9万元。
2、2017年,李某某利用担任广西经济信息中心电子政务部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李某2的请托,在广西发改委公文传输和督办系统开发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通过透露项目信息等方式为李某2提供帮助,后京华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某在南宁市圣展酒店附近收受李某2送给的现金10万元。
3、2019年,李某某利用担任广西信息中心大数据技术开发处负责人、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李某2的请托,通过协调浪潮集团与京华公司办理项目转包手续的方式,帮助京华公司成功与浪潮集团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京华公司顺利转包了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的广西发改委试点的党政机关电子公文系统安全可靠应用广西集诚项目A分标04标段的“三、应用开发系统”项目。2020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红林大酒店收受李某2送给的现金20万元。
三、收受广西金普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送给的13万元
1、2013年,李某某利用担任广西经济信息中心电子政务部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吴某的请托,在广西经济信息中心金宏基础工程系统开发、机房建设暨服务采购项目招标中,通过参考对方提供技术参数制定招标需求、技术交流等方式为吴某提供帮助,后金普威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吴某的办公室,收受吴某送给的现金5万元。
2、2018年,李某某利用担任广西经济信息中心电子政务部主任的职务上便利,在广西经济信息中心的基础设施设备和软件系统开发服务采购项目(A分标)招投标中,通过提前透露项目信息、技术交流等方式为吴某提供帮助,后金普威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收受吴某送给的现金8万元。
四、收受广西智翔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某1送给的13万元
1、2006年,李某某利用担任广西经济信息中心数据库与程序库管理部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广西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的电脑办公设备采购项目(A1、A2分标)招投标中,通过透露项目信息等方式为张某1提供帮助,后智翔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附近,收受张某1送给的现金3万元。
2、2008年上半年,李某某利用担任广西经济信息中心电子政务部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广西发改委网络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中,通过透露项目信息等方式为张某1提供帮助,后智翔公司顺利中标。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附近,收受张某1送给的现金2万元。
3、2012年,李某某利用担任广西经济信息中心电子政务部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广西经济信息中心数据中心网络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中,通过透露项目技术需求信息等方式为张某1提供帮助,后智翔公司顺利中标。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收受张某1送给的现金8万元。
五、收受南宁科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送给的10万元
2020年9月,李某某利用担任广西信息中心大数据技术开发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广西公共数据开发平台项目梳理和开发数据治理发布服务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通过透露项目信息、提供技术参数等方式为余某提供帮助,后科联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2021年2月,李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附近,收受余某送给的现金10万元。
六、收受广西新豪智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送给的8万元
2010年,李某某利用担任广西经济信息中心电子政务部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广西发改委网络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中,通过技术交流、透露项目信息等方式为陈某提供帮助,后新豪智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某在南宁市竹溪大道青湖中心陈某的公司办公室,收受陈某送给的现金8万元。
七、收受广西德意数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2送给的8万元
2016年底,李某某利用担任广西经济信息中心电子政务部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广西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的网络接入和容灾中心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通过邀请参与测试等方式为张某2提供帮助,后德意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附近,收受张某2送给的现金8万元。
八、收受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区负责人周某1送给的6万元
2019年上半年,李某某利用担任广西信息中心大数据技术开发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接受周某1请求帮助与山东浪潮集团公司协调更换项目产品的请托。2019年,山东浪潮集团公司实施该项目过程中,李某某通过与山东浪潮集团公司、北京华安保监理公司协调,帮助将项目产品变更为北信源公司产品。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附近收受周某1送给的现金6万元。
九、收受广西太极肯思捷信息系统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北京易柯森特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王某送给的4.2万元
1、2016年,李某某利用担任广西经济信息中心电子政务部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广西系统升级改造开发和监理服务采购项目招投标中为王某提供帮助,后易柯森特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2017年中秋节前,李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收受王某送给现金1.8万元。
2、2019年,李某某利用担任广西信息中心大数据技术开发处负责人职务便利,在广西信息中心的信息系统监理服务采购A分标、B分标两个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通过透露项目信息等方式为王某提供帮助,后太极肯思捷顺利中标。2019年中秋节前,李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收受王某送给现金1.5万元。
3、2021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为感谢李某某在上述采购项目上的帮助及继续搞好关系,在南宁市青秀区送给李某某现金0.9万元。
综合事实:
李某某于2005年6月至2013年11月任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经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广西经济信息中心)数据库与程序库管理部(2007年7月更名为电子政务部)副主任(副处长级,其间2012年1月起主持广西经济信息中心数据库与程序库管理部工作),2013年11月至2018年12月任广西经济信息中心数据库与程序库管理部主任,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在自治区信息中心工作,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任自治区信息中心大数据技术开发处负责人,2019年12月至2021年10月任自治区信息中心大数据技术开发处处长。
2021年5月17日,象州县监察委员会对李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同年5月22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此外还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多起受贿事实。
被留置期间,李某某积极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的线索,象州县监察委按程序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截止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无证据证实李某某有立功表现。
归案后,李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共计284.2万元、违纪所得共计89.35799万元至象州县监察委员会。2021年10月2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开除公职处分。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某主动向本院预缴纳罚金50万元。
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李某某对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供认不讳,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裁定:
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4.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受贿罪成立。辩护人提出李某某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应对李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某被留置前不仅交代了办案机关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李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归案后李某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284.2万元,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李某某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监察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证实,李某某检举揭发的线索已按程序办理,目前无证据证实李某某有立功表现,故辩护人提出李某某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某非法收受他人送予的财物共计284.2万元,属“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情形。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决定对李某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李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84.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